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
《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》:中朝两国的坚固纽带
这份特殊的条约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61年共同签署的友好合作的象征《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》。它不仅仅是一份普通的条约,更是两国深厚友谊和坚定合作的见证。
回溯历史,这份条约的签订背景极为特殊。当时的世界正处于冷战的阴影之下,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的对抗激烈。在朝鲜半岛,刚刚经历了朝鲜战争的洗礼,局势仍然紧张。美国在韩国大量驻军,对朝鲜构成了明显的军事威胁。而中国在国际上,也面临着西方阵营的压力,急需在国际上获取更多的战略盟友与支持。
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,中朝两国出于对自身安全与发展的考虑,以及对社会主义阵营力量的维护,共同签订了《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》。1961年7月11日,周恩来总理与金日成首相在北京共同为这份条约签字,同年9月10日起,它正式生效。
这份条约的核心内容不仅确立了双方在战争状态下的军事互助关系,更为两国在政治、经济、军事等多个领域的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它象征着两国的深厚友谊,为双方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相互支持、共同应对外部挑战提供了坚实的保障。
值得一提的是,这份条约在1981年和2001年两次自动续期,每次续期20年。至今,它依然有效,且在2021年外交部发言人的表态中,强调了其持续有效性。尽管国际格局已发生巨变,这份条约仍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,它见证了中朝两国间特殊的历史联系和紧密的政治关联,更是两国间政治信任的有力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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